企业邮箱 | 在线留言 欢迎访问华骞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 - 008 - 1699
        0755-23070859

【市场前景】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华骞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总部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13A02
电 话:0755-23070859/23076859
网 址:www.hua-energy.com



华骞能源(广东)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13A03
电 话:0755-23070859/23076859
网 址:www.hua-energy.com


华骞能源(湖北)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仙桃市龙办黄荆村和合国际2号楼幢1单元209号
电   话:17771587599/15323883489 
网 址:www.hua-energy.com


国家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前景 > 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扶贫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速度明显加快。为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补贴退坡,现将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在国家未下发文件启动普通电站建设工作前,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建设。

(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今年安排1000万千瓦左右规模用于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考虑今年分布式光伏已建情况,明确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

(三)支持光伏扶贫。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扎实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在各地落实实施条件、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及时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

(四)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今年视光伏发电规模控制情况再行研究。

(五)鼓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出台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据接网消纳条件和相关要求自行安排各类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加快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强度

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机制,加快光伏发电电价退坡。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

(一)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降价后的标杆上网电价。

(二)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地方出台竞争性招标办法配置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地方加大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力度。

(三)各地、各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时,要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优选条件,严禁不公平竞争和限价竞争,确保充分竞争和建设质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及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抄送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5月31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设备大量应用,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随着产业加快升级和设备更新换代,新能源设备将面临批量退役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践行全面节约战略,积极构建覆盖绿色设计、规范回收、高值利用、无害处置等环节的风电和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体系,补齐风电、光伏产业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最后一环,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
坚持从设备全生命周期角度考虑风电、光伏设备退役问题,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坚持创新驱动。
着力推动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促进循环利用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率先行动,培育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
  ——坚持分类施策。
综合考虑产业发展阶段、设备类型和退役情况,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加快规范集中式风电场、光伏发电站设备循环利用,逐步完善分布式光伏设备处理责任机制。
  ——坚持区域统筹。
结合各地风电、光伏设备生产和退役情况,因地制宜布局退役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支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在区域间协同利用,加快培育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集中式风电场、光伏发电站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基本建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到2030年,风电、光伏设备全流程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基本成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更加健全,资源循环利用能力与退役规模有效匹配,标准规范更加完善,风电、光伏产业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绿色设计。
引导生产制造企业以轻量化、易拆解、易运输、易回收为目标,在产品设计生产阶段进行绿色设计。积极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等规范要求,深入开展“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在保障产品质量性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优先选用再生材料。引导生产制造企业强化信息公开,面向设备回收、资源化利用主体公开零部件原材料、产品结构等详细信息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
督促指导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承担退役新能源设备(含零部件,下同)处理责任,不得擅自以填埋、丢弃等方式非法处置退役设备,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弃物。督促指导发电企业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作为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的重要内容。(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发电企业拆除风电、光伏设备后及时做好周边生态环境修复。(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发电企业完善退役风电、光伏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提升报废资产处置效率。落实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国有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处理处置制度,推动企业高效、规范处置相关资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设备回收体系。
支持光伏设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建立分布式光伏回收体系。鼓励风电、光伏设备制造企业主动提供回收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回收企业开展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业务。支持发展退役新能源设备拆除、运输、回收、拆解、利用“一站式”服务模式。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发电企业、运营企业、回收企业、利用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加强上下游产业衔接协同。引导风电机组拆除后进行就地、就近、集中拆解。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有序回收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资源再生利用能力。
鼓励再生利用企业开展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精细化拆解和高水平再生利用,重点聚焦风电机组中的基础、塔架、叶片、机舱、发电机、齿轮箱、电控柜等部件,以及光伏组件中的光伏层压件、边框、接线盒等部件开展高水平再生利用。支持龙头企业针对复杂材料加快形成再生利用产业化能力,重点聚焦风机叶片纤维复合材料,以及光伏组件中半导体材料、金属材料、聚合物等,探索兼顾经济性、环保性的再生利用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稳妥推进设备再制造。
严格用户单位采购再制造产品质量把关。稳妥推进风力发电机组、光伏组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率先发展风电设备中发电机、齿轮箱、主轴承等高值部件,以及光伏逆变器等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稳妥有序探索在新能源运营维修领域应用再制造部件,支持风电、光伏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和运维企业拓展再制造业务。鼓励研究机构、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共同搭建风力发电机组、光伏组件零部件再制造检测验证平台。培育风电、光伏再制造设备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严格退役设备无害化处置的污染控制要求,确保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减少终端固体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大技术研发力度。
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开发风电、光伏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构建设备寿命评估方法学和技术体系,推动设备及关键部件延续利用和梯次利用。开展光伏组件高纯分离、稀有金属回收提取、复合材料回收利用、再生资源高值利用、风电设备零部件再制造等重点难点技术攻关,突破核心技术装备,研究建立全材料整线回收工艺。加快光伏组件回收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开展利用技术体系集成示范,推动形成若干“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
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项目的支持。依法落实节能节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类项目提供融资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专项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研究制定风电和光伏设备绿色设计、综合利用等标准规范。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研究制定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相关技术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特殊环境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的绿色拆解及不同材质(含金属和复合材料)零部件回收利用标准。完善寿命期内风电设备、光伏组件及相关零部件运行评价标准,将设备及零部件可回收、可循环利用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开展绿色认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加快研究以填埋、焚烧、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废弃风机叶片、光伏组件整机和零部件的环境影响,针对废弃风电和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问题,研究制定废弃风电光伏设备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负责)
  (四)培育重点地区和企业。
结合各地风电、光伏设备生产和退役情况,指导支持部分重点区域建设退役新能源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支持中央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加强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建设一批重点项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工作的推进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形成协同推进合力。各地要充分认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政策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优秀项目和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鼓励地方、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技术产品对接交流会、应用示范现场会等活动,促进先进技术产品模式交流推广。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研究机构以编制行业发展报告等形式,梳理技术趋势和发展实践,推广最新技术模式,宣传典型案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 态 环 境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7月21日